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 ( 94 年 08 月 04 日)
第8條
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,其從業人員依第四條計算之可認購股數 及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。

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,其從業人員依下列方式認購公股:

一、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各次公股出售時,分別依該事業當次出售公股數 與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 (以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資本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五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數) 之比例,分次認購 其依第四條計算之可認購股數。其計算公式如下:

從業人員每次 當次出售公股數 可認購額度股數=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×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數 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 總股數 如當次出售股數大於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時,適用第二款。

二、該事業達到轉為民營型態時,就其尚未認購部分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 次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