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 報呆報廢 ( 69 年 07 月 30 日)
第8條
凡未達核定壽年之器材,如因過失損毀,報廢時應查明原因,責令有關人 員,按交通部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所定賠償價格賠償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