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
整理及處理
( 69 年 07 月 30 日)
第15條
材料廠庫對於固定資產類及材料類之廢損器材,應將其可利用之部分妥為 保管,專冊登記,並依其種類、名稱、規格、數量等,填單送交各單位隨 時洽選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