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 整理及處理 ( 69 年 07 月 30 日)
第13條
材料廠庫對於廢損器材,應按左列程序處理:

一、可利用為原料者,應儘量利用。

二、經整修後仍可應用者,可送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,送回材料廠 入帳備用。

三、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