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 整理及處理 ( 69 年 07 月 30 日)
第12條
材料廠庫對於呆廢器材,應按左列程序處理:

一、如須經過整修方可利用者,應交由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,再送 材料廠,以新品名、新規範入帳備用。

二、如其他機關可以利用者,應作價讓售,或交換他種需要器材,或捐贈 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。

三、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