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69 年 07 月 30 日)
第33條
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及管理,對於財產之登記,應依本辦法之規定,另 訂財產處理登記程序,納入各業會計制度。對於財產之管理,暨管理人員 之獎懲,應依行政院訂頒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,另訂財產管理施行細則, 呈部核定施行。

第34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