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 財產之登記 ( 69 年 07 月 30 日)
第6條
財產之構成,由多種其他財產組成,或附屬設備者,於登記甲式卡時,應 以其組成之財產為登記單位,並將其他財產或附屬設備逐項登入財產卡。

凡屬一種整個性的財產,分為數個工程號或工作單者,在全部工程或工作 未完成前,應設立未完工程帳冊,登記各項成本,俟有部分設備完竣開始 使用參加營運,或整個工程完竣時,列入固定資產並登記財產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