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 財產之管理 ( 69 年 07 月 30 日)
第21條
報廢財產,應由各機關妥訂處理辦法,並由保管人員將核准報廢財產,依 其種類、名稱、開列清單送交本機關有關單位查核,認為不能再生產利用 時,得公開標售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