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 財產之管理 ( 69 年 07 月 30 日)
第20條
財產之報損或報廢,依照行政院令核定各機關財物報損或報廢金額,專案 呈報本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,在核定金額以下者,應按規定報由本部核定 ,或由各機關自行核定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