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會計檢查辦法  ( 62 年 07 月 20 日)
第2條
會計檢查業務範圍規定如左:

一、有關預決算之查核事項。

二、有關歲入、歲出及營業 收支、營業外收支之查核事項。

三、有關懸記帳款 (包括應收、應付、預收、預付、暫收、暫付及墊付款 項) 之查核及久懸未清帳款及查核事項。

四、有關庫存現金、銀行存款、應收票據、有價證券以及金銀外幣、保管 品等之查核事項。

五、有關財產物料管理,以及呆廢器材處理之查核事項。

六、有關各類會計帳冊報表及憑證之查核事項。

七、有關資本結構、資金調度、財物狀況及經營效益之檢查分析事項。

八、各項計畫工作衡量分析事項。

九、有關員工福利實施及員工福利會收支之查核事項。

十、有關行政院、立法院及審計部對預、決算決議辦理事項或審核意見執 行辦理情形之查核事項。

十一、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工作應行查核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