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5條
撫卹金之數額,按該事業人員死亡時或退休時之月薪及職務加給兩項合計 數為一個月遺族一次撫卹金應給額。但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撫卹金給 與,以「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」所訂各薪級之金額為準 。依左列規定核給: 一、遺族一次撫卹金: 甲 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,服務在一年以內者,給 予十二個月撫卹金,其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年數,每滿一年增給一個 月撫卹金。 乙 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三條之情形,服務一至二十年者,每 滿一年給予一個月撫卹金,二十一年以上,每滿一年增給半個月撫 卹金。 丙 具有第四條第二項應核給一次撫卹金者,依甲款之規定核計,但其 服務年數不滿十年者以滿十年論。 二、遺族每月撫卹金: 甲 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,服務未滿一年者,給予 一個月撫卹金額百分之三十,其服務一年以上之年數,每滿一年增 給百分之一點五,至達一個月撫卹金額百分之八十為止。 乙 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,服務滿十年者給予一個月撫卹金 額百分之二十,超過十年之年數,每滿一年增給百分之一點五,至 達一個月撫卹金額百分之六十五為止。 丙 具有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,按其退休時實際服務之年數, 滿十年者給予一個月撫卹金額百分之二十,超過十年之年數,每滿 一年增給百分之一點五,至達一個月撫卹金額百分之六十五為止。 但第四條第二項因公傷殘命令退休後因傷病增劇而致死亡之人員, 服務年資不滿十年者以滿十年論。

前項給與表得參照年度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配合修訂,並由交通部擬訂 ,報請行政院核定。

支給日薪者,積三十日為月薪。撫卹金之尾數以元為單位,不及一元者以 一元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