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22條
本規則第七條所稱之殘廢,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而言: 一、心神喪失不能治癒者。 二、毀敗視能不能謀生者。 三、毀敗一肢以上機能不能謀生者。 四、毀敗其他重要機能不能謀生者。 具有前項各款情事時,應繳驗公立醫院或領有執業證書醫師診斷書及地方 自治機關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