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2條
交通事業人員在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每月撫卹金 。 一、因公死亡者。 二、因公傷病以致死亡者。 三、服務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者。 前項人員得另給殮葬補助費,其數額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