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15條
請領撫卹金,應依式填具撫卹聲請書,並取具與該死亡者同等資職以上同 事二人或死亡者服務機構所在地殷實商店一家之保證,並附具死亡有關之 證件及撫卹金受領印鑑五份,有繳驗資歷證件之必要者,並附繳有關證件 ,其於受領每月退休金期間因傷病以致死亡者,應附繳每月退休金受領證 書及領款表,呈由原服務機構轉呈事業總機構核准支給,每季彙案報部備 案,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呈部核准支給,應支給每月撫卹金者, 並發給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,憑證按月支領,保證人有一離職或 亡故時,原服務機關應通知受領每月撫卹金之遺族,另行覓保補充後,繼 續給領。 前項聲請撫卹之遺族,應於撫卹聲請書內,按本規則第七條規定之遺族順 序,依次詳細填列,其有未任有公職之妻,或殘廢之夫,未成年或仍在學 之子女孫子同父母弟妹,或已成年殘廢不能謀生之子女孫子女,應分別繳 驗戶籍謄本學校註冊證,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之診斷書,並附有現住地址 之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之證明,死亡者生前如有遺囑,並應附繳備核。撫 卹金受領人有數人時,得由各該受領人共同出具委託書,委託其中一人或 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。

撫卹聲請書,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領款及委託書格式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