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11條
終止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,或依序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,依左列規定 ,取具證明,檢同每月撫卹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,報請撫卹金支給機構換 發或予以註銷。 一、死亡、改嫁、出繼或任有公職或不在學者,取具足資證明之證件,或 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。 二、宣告死亡者,取具司法機關證明文件。 三、原為殘廢不能謀生現能自謀生活者,取具現住地警察或地方自治機關 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