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10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終止其每月撫卹金領受權:

一、死亡、改嫁、出繼或任有公職。 二、未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孫子女或弟妹已成年或不在學。 三、殘廢已成年子女孫子女能自謀生活或已出嫁。 前項應終止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,如有延不申報,致有冒領或溢領每 月撫卹金情事時,由保證人負責追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