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6條
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命令退休之人員,如傷病痊癒,身體健全堪以勝 任工作,經醫師證明,調查屬實者,得聲請復用,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 查其傷病痊癒情形,通知復用。 前項准予復用之人員,如經發現不堪任職時,應命令退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