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5條
郵電事業人員已達前條第一款之年齡,如體力尚堪任職,服務機構得依事 實需要,呈部核准延長之,延長期間以兩年為一期,以二期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