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4條
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命令退休。 一、年齡滿六十五歲者。 二、因公傷病致身體殘廢、衰弱或心神喪失不勝職務者。 三、因病逾延長假期尚未能治癒者。 前項第一款之年齡,於差工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,得由交通部酌予減低 。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