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4-1條
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應予命令退休人員,其於一月至六月 間出生者,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;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 ,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