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3條
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准其自請退休:

一、任職滿五年,年齡滿六十歲者。

二、任職滿二十五年者。

前項第一款之年齡,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,得由交 通部酌予降低,但不得少於五十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