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21條
本規則第四條所稱之因公傷病,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: 一、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。 二、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。 三、因出差遇險以致傷病。 四、因辦公往返,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。 五、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。 前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,須以三次成績考核,成績優良者為限。所稱積 勞成疾,應繳驗公立醫院或其服務機構設立之診療機構或領有執業證書醫 師之診斷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