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19條
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,如有遺失、損毀,應詳敘事由,登報聲明 作廢,並取具保證書,報請支給每月退休金機構查實後,轉呈交通部核准 補發或換發,其受領證書及領款表損毀者,並應連同原損毀之受領證書及 領款表,一並附呈查核註銷。 前項保證書式另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