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 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18條
退休人員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,其領有每月退 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者,應立即繳銷,如延未呈報繳銷,致有矇蔽冒領 或溢領退休金情事,應由保證人負責追償。 一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 二、領受每月退休金期間,再任有俸薪之公職者。 三、依規定呈准復用者。 前項停止領受退休金權利之原因消失時,得取具保證,並檢同有關證明, 聲請自各該原因消失之次月份起,恢復其退休金領受權。但具有前項列舉 之情形,未立即呈報繳銷,其原領之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,並經 溢領退休金者,取消其恢復領受退休金之權利。 前項保證書式另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