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
( 88 年 09 月 21 日)
第17條
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,其領有每月退休 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者,應立即繳銷,如延未呈報繳銷,致有矇蔽冒領或 溢領退休金情事,應由保證人負責追償。 一、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。 二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。 三、褫奪公權終身者。 四、受領人亡故者。 五、不遵原服務機構按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通知復用前往報到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