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 ( 61 年 01 月 11 日)
第8條
申請輔助購置住宅借款人員經依本辦法分配次序後,如認為不適宜時,得 聲明放棄,並改列入次一優先辦理。但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