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 ( 61 年 01 月 11 日)
第7條
各級貸款除按其資位等級年資考成及眷口人數核配外,並依左列各款規定 順序辦理:

一、最近三年考成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。

二、支領房租津貼賃屋居住眷口人數較多者。

三、支領房租津貼賃屋居住服務年資較久者。

四、申請分配宿舍核准有案者。

五、原配宿舍面積不敷居住,經奉准登記尚未改配者。

六、配住宿舍自願遷出交回處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