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 ( 61 年 01 月 11 日)
第6條
集體興建住宅所需土地,應盡量配合新社區發展計畫作有效之開發利用, 或利用各事業機構原有眷舍基地改建。但以興建公寓式樓房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