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 ( 61 年 01 月 11 日)
第4條
輔助購置住宅所需資金來源如左,並應列入年度預算。

一、處理眷舍房地之價款收入。

二、洽撥之國民住宅貸款。

三、國內外銀行財團貸款。

四、各事業機構自籌款項。

五、其他款項。

前項第一款收入資金、撥充基金循環使用,其他款項之籌集、償還及付息 ,應由住輔會擬具計畫,報經核准後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