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 ( 61 年 01 月 11 日)
第18條
經輔助購置住宅人員,應於取得全部借款後兩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 舍,如係集體興建或自建者,應於房屋建竣接妥水電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 原租或原配之宿舍。但自建房屋最遲應於取得全部借款之日起一年內建築 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