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 ( 84 年 04 月 25 日)
第5條
交通技術人員申請核發執業證書,應繳送左列各件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證書 (隨執業證書發還) 。

三、航政機關服務經歷證明書: (一)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 校航海、漁業、漁撈等系科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 船副訓練結業,新領一等船副執業證書者,應繳交一、六○○總噸 以上船舶艙面服務資歷一年以上 (含在甲級航行員指導下實習駕駛 室當值任務半年) 之經歷證明書。 (二)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、漁業、漁撈、漁航技術

   等科以上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二等船副以上訓練結業 ,新領二等船副執業證書者,應繳交二○○總噸以上船舶艙面服務 資歷一年以上 (含在甲級航行員指導下實習駕駛室當值任務半年) 之經歷證明書。 (三)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 校輪機、造船、電機、機械等系科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 班一等管輪訓練結業,新領一等管輪執業證書者,應繳交主機推進 動力三、○○○瓩以上船舶之輪機服務一年 (或其中含半年造船廠 實習) 以上之經歷證明書。 (四)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、造船、電機、機械、航 技等科以上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二等管輪以上訓練結 業,新領二等管輪執業證書者,應繳交主機推進動力七五○瓩以上 船舶之輪機服務一年以上 (含實習) 經歷證明書。

四、最近一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。

五、證書費: (一) 申請引水人或驗船師執業證書者,每件新台幣二、○○○元。 (二) 申請船長或輪機長執業證書者,每件新台幣一、○○○元 (三) 申請大副、大管輪執業證書者,每件台幣五○○元。 (四) 申請船副、管輪、正駕駛、副駕駛、正司機、副司機執業證者,每 件新台幣二五○元。 (五) 申請船舶電信人員執業證書者,每件新台幣二五○元。 (六) 申請民用航空無線電台電信人員執業證書者,每件新台幣二五○元 。

六、原已領有執業證書者,繳送原領執業證書,簽發新證時,原證截角作 廢一併發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