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 ( 84 年 04 月 25 日)
第11條
交通技術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發給、補發或換發執業證書。

一、曾受撤銷執業證書之處分者。

二、受收回執業證書之處分,尚未屆滿處分期限者。

三、年齡逾六十五歲者。

四、已領有執業證書未行繳回或遺失而未繳交第十條第二項之證明書者。

五、申請手續或應繳文件不符規定,未依通知補正者。

六、體格檢查不合格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