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 ( 86 年 06 月 29 日)
第4條
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 (船) 票乘坐公營鐵、公路班車、輪船時 ,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,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。

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,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