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辦事細則(107.01.23 訂定)  ( 107 年 01 月 23 日)
第1條
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(以下簡稱本處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處長綜理處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。

第3條
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:
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
三、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

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本處設下列科、室、段:

一、設計科。

二、工程科。

三、用地科。

四、勞安科。

五、秘書室。

六、人事室。

七、政風室。

八、主計室。

九、各工務段。

第5條
設計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公路整建計畫之擬訂、管理、執行與計畫路線之先期勘察及方案擬定 。

二、公路整建工程規劃、測量、設計、地質探查之審核、管制及考核。

三、公路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規劃、設計階段之審核、管制及考核 。

四、其他有關規劃及設計事項。

第6條
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工程採購案件。

二、公路整建工程施工之審核、管制及考核。

三、公路整建工程品質稽查計畫之擬定、執行、驗收及移交。

四、工程計畫年度預算之執行及管控。

五、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、管制及考核。

六、工程相關教育訓練作業。

七、工程爭議之調解、仲裁或訴訟業務。

八、其他有關工程及品質管理事項。

第7條
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工程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。

二、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。

三、其他有關工程用地事項。

第8條
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、處理、防止及改善。

二、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、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。

三、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、執 行、督導及追蹤處理。

四、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
五、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。

六、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。

第9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三、國會聯絡、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、研擬、執行及管考。

四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及駐衛警之管理。

五、本處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。

六、不屬其他各科、室、段事項。

第10條
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。

第11條
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。

第12條
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3條
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公路整建工程之執行。

二、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、勞工職業安全衛生、環境保護之工地督導及稽 查。

三、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。

四、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。

第14條
本處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5條
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