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(107.01.23 訂定)  ( 107 年 01 月 23 日)
第9條
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。

二、優良駕駛人選拔審查。

三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。

四、交通違規案件法規研擬。

五、沒入車輛(物)移送、銷毀。

六、交通安全路邊臨檢督導。

七、汽車違反公路法、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 查。

八、汽車裝載整體物、危險物品及動力機械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發。

九、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。

十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管理事項。

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,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 ,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,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 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,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