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
( 107 年 01 月 23 日)
第17條
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法令訂定、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。
二、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事務之協助及會辦。
三、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。
四、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。
五、行政院公報之協助刊登及審查。
六、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