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(構)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8條
機關(構)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,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查點收,加蓋印章,以一份存本機關(構),一份函復移交人員,一份函 報其上級機關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