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(構)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15條
機關(構)首長移交,主辦會計人員,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 項結總,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,移交新任接收。但在交代日前無法造報者 ,應由新任機關(構)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補編,其收支責任,仍由前 任負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