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(構)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12條
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、接收及陳報,如確有特殊情形 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,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(構) 首長核准展期;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