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 ( 102 年 01 月 03 日)
第9條
港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督導。

二、國內商港(不包括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內商港)之經營及管理。

三、商港服務費之收取。

四、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及督導。

五、港口設施保全之督導。

六、港區污染防治之督導。

七、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。

八、港務管理相關法規制(訂)定、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。

九、各港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。

十、其他有關港務事務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