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 ( 102 年 01 月 03 日)
第11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物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三、本局辦公廳、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。

四、本局辦公廳、宿舍新建、擴建、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、協調及督導 。

五、本局辦公廳、宿舍、檔案、財產、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 核。

六、國會聯絡、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、研擬、執行及管考。

七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及駐衛警之管理。

八、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。

九、不屬其他各組、室、中心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