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
( 100 年 10 月 31 日)
第5條
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。
二、逾期檢驗車輛之違規舉發。
三、委託代檢廠業務之督導管理。
四、轄區檢驗線執業檢驗員在職訓練。
五、其他有關車輛檢驗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