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
( 100 年 10 月 31 日)
第4條
本所設下列科、室、站,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:
一、車輛管理科。
二、駕照管理科。
三、牌照管理科。
四、稽徵裁罰科。
五、秘書室。
六、人事室。
七、政風室。
八、會計室。
九、資訊室。
十、各監理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