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 ( 100 年 10 月 31 日)
第4條
本所設下列科、室、站,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:

一、車輛管理科。

二、駕照管理科。

三、牌照管理科。

四、稽徵裁罰科。

五、秘書室。

六、人事室。

七、政風室。

八、會計室。

九、資訊室。

十、各監理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