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 ( 100 年 10 月 31 日)
第3條
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
三、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

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