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
( 100 年 10 月 31 日)
第3條
秘書權責如下: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三、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
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