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事細則  ( 100 年 10 月 31 日)
第14條
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車輛檢驗、申領牌照、異動、換照之審查、核發、登記。

二、駕駛人考驗、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、變更、補(換)照及審驗。

三、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。

四、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。

五、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。

六、文書、檔案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七、金馬地區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。

八、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