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3 年 03 月 06 日)
第1條
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,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,特 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 金),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