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 ( 89 年 12 月 07 日)
第11條
本所公務之處理,依性質之繁簡、責任之輕重,區分如下: 一、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。 二、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