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 ( 89 年 12 月 07 日)
第10條
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,所長、副所長為第一層;組長、人事管理員及會 計員為第二層;各承辦員為第三層,各層級主管於公出、請假時,由各該 層指定代理人行其權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