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條
基礎設施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及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。
二、通訊傳播基礎設施品質及服務條件等之審議。
三、通訊傳播系統、網路與設備、資通設備、資通安全管理法規訂定、修
正之研擬。
四、通訊傳播系統、網路與設備、資通設備之審驗受理及監督管理。
五、通訊傳播設備之檢測實驗室、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。
六、通訊傳播技術規範及標準訂定、修正之研擬。
七、國際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技術之合作交流。
八、通訊傳播事業網路間互通爭議之處理。
九、通訊傳播事業基礎設施防護之規劃、執行、監督管理及評鑑。
十、其他有關基礎設施監督管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