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
( 103 年 12 月 30 日)
第6條
本會設下列處、室:
一、綜合規劃處,分六科辦事。
二、基礎設施事務處,分五科辦事。
三、平臺事業管理處,分六科辦事。
四、射頻與資源管理處,分五科辦事。
五、電臺與內容事務處,分六科辦事。
六、法律事務處,分三科辦事。
七、秘書室,分四科辦事。
八、人事室,分二科辦事。
九、政風室,分二科辦事。
十、主計室,分二科辦事。
十一、北、中、南三區監理處(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),各分五科、四科 、四科辦事。